根据印尼财政部第84/PMK.012/2006号法规,金融公司指的是除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专门设立的以从事金融公司业务领域的商业实体,金融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租赁业务、保理业务、信用卡业务及/或消费贷款业务,其中租赁业务包括了融资租赁及经营性租赁。该法规进一步规定了从事前述业务的金融公司,必须从财政部取得营业执照。

但是,自2012年12月31日起,对金融公司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转移至金融监管局(OJK)。根据OJK第29/POJK.05/2014号法规,金融公司指的为采购商品或服务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实体,其业务范围包括投资性融资、运营资本融资、多目的性融资及/或其他需要OJK批准的融资业务。

该法规对金融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做了以下定义:

投资性融资

投资性融资指的是为两年以上期间的经营活动/投资、复产、更新、扩大规模或业务/投资地点搬迁而采购商品及服务的贷款,包括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分期付款、项目融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及/或其他需要OJK批准的融资。

运营资本融资

运营资本融资指的是借款人因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存在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融资,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包括了售后回租、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运营资金贷款及/或其他需要OJK批准的融资。

多目的性融资

多目的性融资指的是在约定期限内为借款人的使用/消费而非商业目的(生产活动)所需的货物和/或服务的采购提供融资,包括融资租赁、分期付款及其他需要OJK批准的融资业务。

实践中,由于中国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因此对于跨境的融资项目,中国的金融公司通常不会将资金直接从内地汇出,而是会通过其设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海外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并通过相应的项目公司完成交易。这些海外公司的名字很多不具有金融属性。基于前述法规及中国金融公司实践,除境外贷款及在印尼设立金融公司外,中国金融公司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在印尼开展业务:

一、以非金融公司的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性租赁

如前所述,OJK现行法规已将经营性租赁业务从必须由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调整为可以由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表明非金融公司亦可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同时,OJK第29/POJK.05/2014号法规对前述其他需要OJK批准的融资及可以取得报酬的经营活动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唯独没有对经营性租赁作出任何需要取得批准的规定。由于非金融公司不属于OJK监管的范围,因此,基于现行法规,非金融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时无需取得OJK的批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义务,因此当租赁物不在印尼境内时,出租人需要考虑将租赁物从海外运至印尼后,是否能够顺利清关的问题。

二、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向海外客户销售所需的设备

根据OJK的法规,分期付款属于金融公司才能提供的融资服务,且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物品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买卖合同的主体作出规定,也没有对款项支付的时间及安排作出规定,因此中国的金融公司在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业务时务必需要注意其签订的是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需要符合销售货物的特征,而非对海外客户购买货物提供分期付款的融资服务。

三、与印尼本地金融公司合作

由于OJK法规的限制,如果印尼项目公司或借款人坚持采用需取得OJK批准的业务模式,如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分期付款等方式,那么中国的金融公司只能通过与印尼本地持牌照金融公司合作。由于OJK法规允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实体的贷款,因此中国的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向印尼本地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完成相应的交易。

由于实践中印尼项目公司需求的多样性,本文所提及的这些方式并非全部或对于具体项目的最优方式,我们仍需就具体项目进行分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寻求最符合商业需求及融资方利益的业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