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独立保函在涉外商务合同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应用更加广泛,模式更加多样,保函索赔也相应增多情况更为复杂。系统梳理保函索赔的原因,针对性设计对策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梳理展开这一研究。

每年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近万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是“刚需”,工程保函市场借此跨越发展。由于工程承包保函涉及工程周期长、交易关系复杂加之各个国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地区冲突、当地监管法律等因素,保函被索赔的风险也愈发突出。以下就工程承包保函索赔的原因、风险、对策分析研究,以期提升对保函索赔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一、工程承包保函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确保工程如期履约和正常实施,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遭受损失,通常要求银行充当担保人,为承包商开具银行保函,以银行的资信担保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工程承包中的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是指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主或业主指定的受益人开具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是有条件地承担责任的书面担保,担保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目前通行的是担保银行承担第一偿付责任,意即只要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银行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保函文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有具体规定,若没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可通过银行按照国际惯例或征得业主的同意出具的格式出具保函。

(二)工程承包保函的常见种类

1、投标保函(Bid Bond/Guarantee)

系指国际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保证投标人(承包商)履约,应招标文件要求,银行根据投标人的申请而向招标人(业主)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的是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报价有效期内不改标、不撤标,中标后及时与招标方签约并提供履约保函。意在表明投标人有诚意履行投标义务,若投标人不能履行以上责任,则业主有权在保函项下索赔,银行确定索赔相符后向业主赔付保函担保范围内的金额。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标价的3%~5%)。投标保函的效期一般为开标日+报价有效期+30天,保函效期通常随着标书有效期的延展而延展。投标保函在评标结束之后保函应退还给承包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未中标的投标者可向业主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银行办理注销,

(2)中标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即可退回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Bond/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指工程承包过程中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出具的书面保证书,确保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担保投标人中标后,将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量履行其义务。若发生下列情况,业主有权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1)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2)承包商破产,倒闭。

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函起,到收到业主的项目验收证书失效。

3、预付款保函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为解决承包商施工前期的资金困难,业主事先向承包商预付一定的工程款项。为了防止承包商将预付款挪为它用或破产倒闭等,业主要求承包商向其出具同等预付款金额的担保,预付款保函应运而生。

预付款保函又称定金保函,指银行应承包商申请向业主开具的书面担保书,担保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或按合同规定使用或偿还业主预付工程款,银行收到相符索赔后向业主返还预付款及利息。预付款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30%,通常期限由双方共同商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预付款保函先付后索的特点,预付款保函生效条款应尽量控制为单据化的担保行可直接判断的条件,如承包商直接在担保行设有账户,可设置为XX账户收到XX保函编号项下的全额预付款,避免设置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判断生效,防止不当索赔。通常含有减额条款,保函随着承包商履约而减额。

4、工程质量/维修保函(Quality/Maintainance Guarantee)

质量保函亦作工程维修保函,指在国际工程项目竣工后,银行担保承包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或维修期内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如在此期间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承包商又不愿维修,担保人收到业主的相符索赔后向其支付担保范围内的金额。

质量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2%-10%,有效期由双方共同商定。为防止业主随意索赔,通常质量保函设置控制条件,如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维修原因是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或者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5、留置金保函

留置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或“尾款保函”,是指出口商或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以进口商或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卖方提供货物或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承包商将把留置的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工程业主。否则,担保银行将根据保函约定的担保责任赔偿工程业主。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效期为初验完成+质保期。

二、保函索赔的主要成因

从根源上说,所有保函被索的起源是基础交易违约,而导致基础交易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与地域风险(政治风险与自然灾害等),分包商的履约与保障,当地监管法律、业主拖欠工程款严重等,另外相对复杂的保函交易关系和文本也是造成索赔风险的因素。

(一)宏观经济形势与地域风险

当前世界局部地区冲突不断,地缘政治危机的扩散效应明显,影响范围广泛,呈现复杂化、长期化和僵持化的态势,违约风险、支付风险、履约风险也随之而来。加之“一带一路”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经济结构单一、政府治理能力较差,区域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在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国家局势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持续存在,国内经济抵御外部冲击能力差,部分国家汇率波动较大;在南海主权问题上越南等国与我国不可调和的矛盾,泰国进入“后普密蓬时代”政治势力与重新制衡过程不确定性加大,社会抗议活动增大,民族宗教问题趋于复杂。印度尼西亚佐科政府能否继续稳定政局保持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继续改善设施条件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印度莫迪政府能否突破既得利益集团和民主政治缺陷等因素,真正落实各项经济改革措施,成为首要挑战。

在中亚地区,历史上相互交融与碰撞的民族、部落和宗教积累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同时也产生诸多的争端与矛盾,加之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渗透使得本来已经错综复杂的阿富汗局势雪上加霜,国家安全存在挑战;经济结构单一、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之中亚地区的多国领导人年龄较大,政权交接存在不确定性。

中东欧地区,部分国家的多派政党矛盾降低了政府的执政效率的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水平;波动较大的本币币值;相对有限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风险。

西亚北非地区,短期内无法解决大规模的地区冲突和教派矛盾引发的内战;经济发展受能源价格波动因素影响较大;叙利亚与也门的内战、历史的“伊斯兰教”问题均使得该地区的社会安全风险增大。土耳其政局不稳定性,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和持续贬值的本币里拉、持续增加的债务问题,投资环境有待改善。

(二)国家风险或者政策性原因

国家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是指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变以及恐怖主义等情形,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的风险。而合同条款中如未约定承包商对由于政策动乱或当局政府政变以及恐怖主义等情形下免责,承包商就面临因以上原因工程中断,保函被征用的风险。例如孟加拉国实行土地完全私有化,造成工程用地的征用耗时长、难度大,业主常常难以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施工用地,而土地交付延迟导致工期延误,若承包商在合同中未明确工程征地的责任,将交付征地作为开工前提,承包商不仅得不到业主方的赔偿,往往还面临被其恶意索赔的风险。再如印度有严厉的劳工法,印度工人劳动效率低下,极易引起工期拖延,从而导致承包商违约保函被索赔。

(三)分包商的履约与保障

在“一带一路”倡议指引下,当前国内企业的涉外工程保函主要是用于公路与房屋建设、电力设施以及公共事业等领域项目。此类领域招标项目中,各国虽有政府采购条例和相关法律对招标过程进行约束,但在具体招标过程,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部门可能采取种种“合法”授权设置多种壁垒以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如只允许本地注册的公司参与投标。通常是具有投标资质的当地总承包商参与业主(发包商)的投标并中标后,将项目分包给各分承包商而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建设。多个分包商共同执行合同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虽有利于企业间技术资源的互补,但若任何一方分包商未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保函面临被串索和混索的境地,也就是“一方违约、风险共担”。

(四)当地监管法律

目前大多数工程涉外保函的准据法多为业主所在国的法律,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整体法律环境不够完善,无论是在立案、案件执行以及司法环节的审理效率很低,基层腐败严重,或有纠纷下需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上诉至高等法院才可能获得比较公正的判决。若在进入境外承包市场前,国内企业事先缺乏对该国法律的了解,也未争取在合同加入第三国仲裁条款解决争议,保函的后续业务处理会埋下纠纷隐患。例如在阿联酋,工程承包主体多为国有企业或者政府类企业,此类项目招投标通常由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阿联酋法律赋予业主可以征用该笔保函作为偿付其在其他债务纠纷的资产,业主可通过最高执委会要求政府专门机构(如财政厅)在保函项下索赔。此种情况下,在反担保函项下,反担保人无法以索赔人非保函实际受益人为由拒付,从而陷入纠纷及索赔风险中。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

当前国内企业的涉外工程主要在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中很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若援助资金不能如期到位,我国企业承建的项目会因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期,工期不断延误,保函会被业主方多次要求延期,担保区间也随之延展。加之基础设施项目本身实施周期长,若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报价中未加入风险金或未设置价格调整条款,需承担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相对复杂的保函交易关系

为了提高中标的机会和更好融入国外的市场,很多国内企业会选择与当地承包商组建联合体公司共同投标或者共同执行合同,或者国内部分小企业揽承境外总包商中标项目中的分包工程。

大致流程是境外总包商与业主签订项目主合同,国内企业与当地承包商签订分包协议,若主合同条款规定需要总包商向业主出具保函,但是只接受当地银行开立的保函,境外总包商或选择自己向业主出具保函但需国内企业向自身出具反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或直接要求国内企业向业主出具保函,这两种情形下国内企业无疑承担的是越位担保,承担了来自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下的双重风险,国内企业易面临其他分包商违约也被业主索赔的风险。且分包商的建筑合同中通常仅规定发包商和分包商的责任,缺乏对总承包商投标之外的行为约束,若出现履约缺陷或者违约,或有纠纷下分包商可能面临无法直接向总包商上诉的情形。

(七)复杂的工程承包文本

在对外承包工程市场上,业主通常不接受国外银行直接开立的保函,需要国内承包商或者国外承包商国内分包商向我国国内银行申请开立反担保,再由业主当地的转开行出具以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增加了保函开立的环节和繁琐性。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保函受益人,文本有规定的范本且不可改动,适用的是当地法律,无适用规则。这些业主提供的保函文本条款主要风险点如下:

1、无条件的索赔条款,未设置任何索赔内容。

通常大概表述内容为‘the Guarantor irrevocably undertakes and guarantees to pay on demandand without proof, conditions, right of objection or inquiry whatsoever, suchamount as may be demanded by the Owner in writing up to a maximum of theoutstanding amount under the down payment.(担保行在接到索赔后将无条件的向业主支付其索赔的金额,该金额不超过前期已支付预付款的合计金额,业主的索赔不需任何证明,没有任何条件,不受任何一方反对或质疑)’。此种索赔条款未要求受益人提交声明表明申请人违约以及具体违约事项,仅凭’ON DEMAND’即需赔付。关于索赔的交单方式、审单期限以及赔付期限都未提及或表述含糊。

2、除担保金额以外还需承担额外的利息、税费等。

与通常的惯例范本不同,业主提供的文本通常约定担保行对担保金额之外还需承担从受益人索赔之日到款项汇出之日的利息;除此之外,此类文本包含金额保全条款,所谓“金额保全条款”是指在保函中约定担保银行的履约付款不得作任何扣减,如因为预提税或其他原因作了扣减,担保银行应增加其履约付款总额,使得受益人实际收到的履约付款等于未作任何扣减时其应收到的付款。以上提及两类条款均使得实际的赔付金额可能超过担保金额。

3、保函失效条款。

与惯例范本中约定保函效期的通常以具体的失效日期或者单据化失效事件作为保函担保责任的终止不同。通常业主提供的工程承包主保函约定自签发竣工证书起失效,反担保函失效条款设置为以受益人解除保函项下担保责任和担保行的确认报文为条件,如此设置失效条款使得主保函与反担保函失效条款不对称,同时反担保行责任的解除完全受制于人,无疑加大了保函失效不确定性风险。

另外考虑到工程承包的周期长,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业主,有些业主提供的文本包含在具体的失效日之外还约定如果因供货合同履约时间延长,卖方同意给买方延长相应的履约时间,担保行也应同意将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的条款。还有些文本中包含非展即付条款,“非展期即付”条款指保函中约定如担保银行不同意展期,即需将担保金额全额支付给受益人,无须受益人另行提交其它索偿请求。此类条款事实上使得保函的有效期条款名存实亡。

还有些条款中含有索赔期的表述,如印度国家法律规定保函效期届满后,还存在法定的“索偿期(Claim Period)”,在索偿期内,即使保函的效期届满,受益人仍可向担保银行提出有效的索偿。此类条款需谨慎设置,必要的时候还需结合保函适用的准据法咨询律师的意见,避免担保行面临失效日之后保函责任无法释放的风险。

4、保函适用不熟悉的法律。作为一种契约性法律文件,保函的适用法律对于保函条款的解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及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等具有终局性影响,是保函中的重要条款。但是实务中,工程类保函由于国内企业的弱势准据法通常是业主国所在的法律,如果国内企业对其法律不熟悉,或准据法选择不慎,都有可能在或有索赔或诉讼情形下,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过程中。

5、担保责任不清晰。关于担保责任的表述不清晰,一方面银行承诺作为第一债务人承担“见索即付”的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又约定银行的付款义务需以当事方在基础交易中相关权利义务确定为前提,实务中易引起关于保函担保责任性质的争议。如‘We, ...( hereinafter“the Guarantor”), as instructed by the Supplier, agree unconditionally andirrevocably to , guarantee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as surety merely thepayment to the Purchaser on its first demand in the amount not exceeding USD 6,000,000 in condition that the relevant payment obligationto the Contract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relevant parties。我方,...(此处称担保方),应供应商的申请,同意在合同项下相关的支付义务得到相关各方的确认后,并在收到购货方的首次索赔时,作为第一性的债务人,而不仅仅是保证人,无条件并且不可撤销的向购货方支付不超过6,000,000美元的担保金额)。’

三、具体的案例分析

本章节中以具体的承包工程项下总分包案例具体分析窥探境外工程承包保函常见的风险点。

案情综述:中国A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合作,参与阿联酋阿布扎比市某排水工程的投标。B中标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A与B签订分包协议,由A实际承包该项目,B仅收取代理费。

主合同下总包商B须向业主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B要求A为其开立该两个保函提供反担保。中国C银行应A要求,出具反担保给阿国G银行,委托G以B的名义向业主出具主合同下两份保函。

C的两份反担保:承诺Yourclaim will be honored by us, despite any contestation  whatsoever made by any party, upon receipt ofyour first demand stating that you   havebeen called upon by the Beneficiary to effect payment under your guarantee.,适用阿联酋法律,效期敞口(有效至转开行向反担保人确认受益人已解除了转开行在主保函下的责任)。

G开出了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在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后失效,预付款保函金额随工程进度款的抵扣而自动递减。

A与B纠纷,分包合同中止,A起诉B,在诉讼过程中B将工程转包并完工,但B与另一分包商产生纠纷被起诉,B向法院表示用工程保函偿付,阿法院判决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通知G赔付,G随即要求C在两份反担保下赔付。

C通知A,A称与B尚在打官司且工程已完工,其后在我国驻阿使馆经商参赞处帮助下取得了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签发的初步完工证明和最终完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佐证两份主保函已失效。

C拒付:①G索赔电提及索赔由阿布扎比市政府财政厅提出而非保函受益人阿布扎比市政府排水工程委员会;②从签发最终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主保函已失效,C可以拒付受益人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同时,C向G寄出最终完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G解释由市政府财政厅提出索赔符合当地惯例,应视为由受益人提出,但对第二点抗辩理由的重要证据给予了默认,且最终没有在主保函下付款。迫于政府和法庭的压力,G一直未来电撤销C的反担保,A的授信额度一直被占用。

案情分析:虽然本案中中国A公司和C银行最终通过欺诈例外成功避免了向市政府财政厅赔付,但是整个过程还是异常艰辛的。

第一,复杂的保函交易对手关系。案例中中国A公司需代替总包商向业主D开立主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保函,主合同由总包商与业主D签订,A公司除需要承担分包协议下的责任以外,同时极易陷入主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为什么A公司不可以直接与总包商签约呢?阿联酋约定外国公司需在阿国注册登记或者与当地项目代理人合作方可参与当地承包工程的招投标与相关履约。

第二,反担保效期敞口。此案中的反保函失效以受益人解除主保函项下担保责任和担保行的确认报文为条件,该条款完全以保函受益人和担保人的指示为失效依据,使反担保人责任的解除受制于人,保函失效的不确定风险无端加大。

第三,不合理的索赔条件。反担保函赔付条款规定只要收到担保行出具的声称担保人已被受益人索赔的书面声明便可赔付,该声明内容中并未要求列明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符合主保函的索赔条款规定,此条款的设计实际上已为担保人的不当索赔预留空间。

第四,保函的准据法为阿联酋法律。此案中非保函项下受益人提出索赔,C银行确无法仅以此理由拒付,原因是根据阿国法律,由市政府财政厅提出索赔符合当地惯例,应视为由受益人提出。由此可见保函准据法的选择需慎重,关系到日后诉讼流程的复杂程度,选择不熟悉的外国法律,为保函业务的后续进行埋下纠纷隐患。

案例小结:因此中企在开展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过程中,应该根据阿联酋当地法律、法规、索赔、采购等情况和业主、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资信情况的了解,结合自身特长,制定在阿联酋市场的经营方针和具体策略,循序渐进,避免贸然行事。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资,切实保障自身利益,避免盲目开拓当地业务。包括对项目或者客户及相关方得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法律等风险的相关分析和规避。

与此同时,合理清晰设置保函索赔、效期等条款,工程类保函的失效尽量争取与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保持一致,如自签发竣工证书之日起失效,失效条款的设计尽量主动性,避免因受益人单方面原因保函责任无法及时解除以及主保函和反担保函担保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保函的准据法尽量争取熟悉的法律,如适用国内法律或普遍认可度较高的第三国法律;在选择适用不熟悉的国家法律时,需加强对当地法规惯例的了解。

四、保函索赔的对策

(一)加强保函业务的前期审查

工程承包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各国不同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因此作为银行要充分进行前期审查。

1、展业三原则进行事前调查

当前经济下行风险加大,工程保函事前审查中运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原则更加尤为重要。具体包括深入了解当地市场特征,全面掌握当地的政治局势、经济和法律背景和招投标工程建设相关的政府法规、工程惯例,充分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前期双方政府要求的审批程序。同时要充分加强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以及业主、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资信情况的评估,考量业主的先前合作历史,进行综合估量。

2、构建国家风险评级体系与管理体系

根据2016年中国信保披露,从国家风险评级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体风险较高,平均风险水平为5级左右,而从主权信用风险评级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平均风险为5级左右(BB级),总体风险中等。由此看出,国内企业在开展沿线国家的工程市场可以说是风险与机遇并存,需一只手抢抓机遇,另一只手防控风险。作为银行来说,一方面借助于中国信保构建的较为完善的“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评估国别风险,另一方面对较高国别风险的工程保函采取有效缓释措施,比如由中信保等有实力的公司或金融机构等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或者积极推广PPP模式。注意判断一国PPP法律制度环境优劣,需要考虑PPP相关制度的质量和一致性、项目评选及决策是否高效率、招投标程序及合同变更能否做到公正透明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是否公正合理。日常中银行应注重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总结,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国家风险评级体系与管理体系。

3、加强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审查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尽量争取有利于我方的条款,明确施工进度时间、工程结算方式、质量评验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加入第三国的仲裁条款以规避当地法院审理带来的诉讼程序时间长、效率低下等相关风险。针对项目资金主要来源国际组织援助,资金评标时间长,承包商可在投标的报价阶段加入部分风险金,避免价格波动造成损失。

要充分预估和考虑工程项目开展中可能会遇到的“暗礁”,建议在合同明确征地完成、交付现场作为项目开工的前提,合理估算工期和严格控制工期,以合理配置资源。与此同时做好工程执行和后期管理,一旦出现纠纷及时协商解决,做好证据留存,合理运用索赔工具进行项目谈判。

(二)严格审查保函条款,合理清晰设置保函条款

在正式开立保函文本之前,应结合保函的背景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尽量做到保函的金额、效期、索赔条款等要素清晰明了。具体来说主要有在文本中设定明确的具体日期,避免自动展期条款和非展即付条款,尽量争取加入工期减额条款;根据合同金额合理设置保函金额,做好不同币种之间汇率的风险控制,若保函文本中存在利息条款或金额保全条款,原则上建议删除此类条款,若受益人坚持加入,可在《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保函申请人将无条件承担此条款项下的所有费用,将此条款项下的相关责任转嫁给保函申请人;索赔条件应单据化,要求受益人提交合同项下具体违约事项;反担保函和主保函担保责任应匹配,避免出现反担保无法覆盖主保函的风险,同时为避免欺诈恶意索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明确在担保人收到相符索赔的情况下才可向反担保行索赔;慎重选择适用法律,争取适用熟悉的法律,如保函准据法必须是国外法律,应注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审核,并加入仲裁条款,有效控制保函索偿和失效等风险。

(三)切实做好保后措施

1、做好贷后管理

银行开出保函后要做好贷后管理,不仅要密切关注项目的安排及受益人的信用风险,还要关注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履约情况了解所涉及项目的市场情况对于反复延期的项目银行也要予以重点关注,加强贷后的持续跟踪,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反担保措施。保函的后期管理需要由银行信贷部门和保函出具部门的大力协作来完成,包括对项目或合同进行有效地监督、要求企业按时提供其财务报表以便定期对其进行各种财务分析等,密切关注涉及保函本身的后续业务根据不同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银行对担保的风险承担。

2、妥善处置保函索赔

银行需建立快速完善的索赔应对机制。在银行独立保函项下,担保人应根据保函条款,适用国际惯例,坚持合理审慎的原则独立审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审核,如确认索赔相符,应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本着‘先赔付,后争议’的原则对待独立保函索赔事宜,应避免介入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如不相符,及时拒付,避免不及时拒付丧失拒付的权利,为银行带来纠纷和风险。

综上所述,工程类保函已经作为一种有效的担保工具渗透到“一带一路”倡议推广中,银行在积极参与工程担保过程中,从项目背景调研、客户业主资信调查、保函技术条款等方面严控风险,同时加强专业队伍人员建设,掌握不同国家地区的工程市场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工程担保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