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的合同争议解决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在科威特发生的某国际工程项目反投资争议案件具有独特的代表性,笔者总结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的启示和警示,为业界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件背景

科威特是中东地区较为安全和稳定的投资目的国,是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阿拉伯国家。科威特拥有很高的投资吸引力,这是因为国家基础设施完备,政治基本稳定,经济增长平稳且前景较好,对外开放程度高,融资条件和主权信用良好,有国家政府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外国人投资经营。更为关键的是科威特是《纽约公约》和《华盛顿公约》的签字国,这就保障了仲裁结果的执行和投资纠纷的解决。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科威特积极参与石油、电力、港口、公路、房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与业主方或当地政府发生合同的争议成为中资企业所要面临的问题,现就科威特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反投资争议案的发生及解决进行介绍。

1992年,科威特财政部颁布实施《反投资法》,要求与科威特政府签约的国际承包商应将所签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反投资额,与科威特反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反投资协议,在科威特境内履行反投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的6%作为不履行反投资义务的罚款。

2011年5月29日,科威特内阁召开会议对《反投资法》进行修订,通过了科威特第692号内阁会议决议(以下简称“692号决议”),扩大了反投资法的适用范围,将基础设施类项目纳入反投资法适用的范围中;2011年11月27日,692号决议新修订的《反投资法》通过科威特第45号决议(以下简称“45号决议”)生效实施。

案件经过

产生合同争议的5A&B项目位于科威特大学城,属于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工作范围包括环大学城道路、服务设施、变电站、地面停车场、绿化和喷泉景观等工程。2011年6月5日,科威特招标中心就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后投标时间经多次延期至2011年12月11日,原告按照该投标日期参与该项目投标;2012年8月13日,原告中标该项目;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业主方科威特大学城(以下简称“KU”)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9800万KD(折合人民币约21.56亿元),工程总工期为1250天,维护期730天。

2014年4月,KU来函要求原告与科威特反投资管理机构——国家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NOC”)沟通确定项目是否适用《反投资法》。2014年5月25日,原告致函NOC;2014年6月11日,NOC正式回函确认原告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

2016年7月,KU再次要求原告与新设立的科威特政府反投资管理机构——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KDIPA”)签订反投资协议,履行反投资义务。原告称已获得了NOC出具的不适用反投资法的来函证明,无需履行反投资义务。业主称NOC回函之时已经没有管理权限,因为2014年5月26日召开的科威特内阁会议决议反投资业务的管辖权限由NOC转移至KDIPA,证明的签发日期晚于该决议生成日期,因此NOC出具证明无效。

2016年12月27日,KDIPA通知KU要求从对原告的每期进度结算中扣除6%的结算款作为反投资义务保证金。如果按照KDIPA确定的科威特5A&B项目适用《反投资法》,那么自KDIPA通知扣款起至本项目完工,KU扣款将达588万KD(约人民币12936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2017年8月17日在原告与KDIPA、KU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为由,将KDIPA和KU作为被告诉至科威特初审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从进度支付款中扣除6%的金额作为反投资义务保证金的行为,并返还所有扣款。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项目是否适用《反投资法》及是否需要履行反投资义务,原被告双方均有理由作为支持。

原告认为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理由如下:

1.项目招标时间为2011年6月5日;项目投标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项目中标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在整个招投标期间,招标人科威特招标中心未提及任何反投资义务事项,原告不应承担反投资义务。

2.2011年5月29日,第692号决议扩大了反投资法的适用范围;2011年11月27日,通过第45号决议使得第692号决议颁布生效实施;无论是第692号会议决议还是第45号决议,均未通过官方正式途径发布。

3.科威特5A&B项目招标时间早于第45号决议的生效时间,因此科威特5A&B项目不适用新修订的《反投资法》。

4.项目部于2014年5月25日按照KU要求,致函NOC询问项目是否适用《反投资法》;NOC于2014年6月11日正式回函确认科威特5A&B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无需履行反投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项目应当适用反投资法,理由如下:

1.项目合同第78条约定,承包商在满足反投资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反投资义务。

2.项目投标时间在45号决议颁布生效日期之后,应当按照45号决议执行反投资义务。

3.项目取得的NOC证明无效,2014年5月26日反投资业务的管辖权限已由内阁会议决议从NOC移交给了KDIPA;证明的签发日期2014年6月11日晚于权限移交时间,因此NOC没有权限,所出具的证明是无效的。

案件结果

为了尽快解决科威特5A&B项目反投资争议,减轻诉累和项目面临的资金压力,保障项目顺利实现移交,在原告的推动下,2019年3月31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被告同意科威特5A&B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承诺返还反投资扣款;原告承诺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其他责任。2019年6月25日,被告将所有反投资扣款179.87万KD(折合403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技巧

该反投资案件具有一般案件所不具有的独特性,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原告是外国公司,被告是科威特的政府机构和项目业主,在科威特本土进行诉讼,原告不占任何优势。该案件案情曲折复杂,争议金额大,先后经历了NOC和KDIPA两任反投资管理机构,并出具了两份互相矛盾的决定。自案件发生至解决,整整历时三年之久,原被告双方经过数十次开庭和谈判,最终经过原告的不懈努力,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整个案件处理过程所使用的下列技巧,为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的国际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一、高度重视、组织指挥有力是案件顺利解决的重要前提

2016年7月,原告项目部将反投资争议上报总部,总部领导高度重视,研究案情,商讨对策,指导项目开展案件工作。在经过数次谈判未果,面临着不熟悉的司法环境、不可控的诉讼风险和科威特政府和业主的多重压力下,总部对项目部给予了大力支持,主动协调各方面工作,推动案件解决。

项目现场组织有力,项目部成立了案件处置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坐镇前线指挥,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合同管理部员工担任组员。工作小组克难攻坚,及时汇报沟通,积极推动案件进展。

每逢开庭,工作组成员都亲自到庭,与代理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代理律师将原告方的代理观点、意见和证据资料等传达给科威特法院。尤其是项目经理和法律工作分管领导,自始至终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处理过程,对全程各个环节进行把控,与代理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各项工作应对有效,为案件最终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及时亮剑、依法维权是案件胜利的重要因素

该案件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分别是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机构和项目业主,具有非同一般的特殊性。作为一个国际承包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开拓国际业务应当必备的能力,最终选择及时亮剑、依法维权,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是此次案件能够得到顺利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深入研读合同文件和法律规定是案件胜利的重要基础

科学的决策需要建立在对现有合同文件和法律规定熟悉掌握的基础上,只有在深入研读的基础上才能够对案件的走向和策略选择做出正确的判断。2016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的来函通知,要求依据合同条款与KDIPA签订反投资协议。原告第一时间针对反投资的合同条款和科威特的法律法规进行搜集资料,并展开深入研究,并上报国内总部。尤其是原告通过对第692号决议和第45号决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而得到以下结论。

1.科威特政府未就上述两项决议对外发布。

2.上述两份决议未在KU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

3.无论是投标阶段还是授标阶段,KU均未要求我方履行反投资义务。

4.第45号决议适用于招标或者议标的项目。

通过对上述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有效梳理,为启动诉讼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依据,是案件得到顺利解决的基石。

四、全面准备证据材料是案件胜利的重要因素

法院裁决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争取获得最好的裁决结果,应当积极全面准备各种案件证据材料,搜集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函、项目合同、往来信函、科威特反投资的法律法规、扣款账单、结算文件、扣款对项目资金流的影响和对工程的进度影响分析。通过上述材料,还原案件事实,以支持己方主张,这是案件胜利的重要因素。

五、应诉方案科学有利是案件胜利的重要策略保障

该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面临两大风险,分别是NOC来函无效风险和45号决议时间标准风险。2014年5月原告曾向NOC致函确认项目是否适用反投资法,NOC回函明确科威特5A&B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但KDIPA称NOC当时已经无管理权限,其回函系无效的。

项目部投标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晚于45号决议颁布生效日期2011年11月27日,45号决议是否适用于生效后的所有投标项目,对45号决议的解释权归属于科威特内阁会议,与KDIPA一样同为科威特官方机构,究竟如何行使法律解释权,项目部面临着难以把握的风险。

在上述曲折复杂的案件情况下,通过采用以打促和的应诉方式,一方面通过诉讼施压,另一方面保持密切沟通,推动协商解决,避免诉累和经济损失。

六、善于运用律师等第三方资源是案件胜利的必要因素

善于运用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资源,寻求本土法律支持,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是本案取得圆满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反投资争议发生的第一时间,原告就向科威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随着案件的不断推动,原告根据反投资争议的专业性,选择经验丰富、综合实力较强的科威特律所承办该案件,通过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为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出庭等专业法律服务。在律所的协助下,原告及时与各方面保持联络沟通,推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的警示

一、及时掌握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但要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还要熟悉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均制定了保护本国资源和市场为目的的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其中广泛涉及经营主体、当地化份额、资金流动、货物进出口、非本国人力资源的使用、税收、保险等内容,同时项目所在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双边与多边条约等涉及准入的相关内容,都是进入目标所在国必须遵照执行的。国际工程的顺利开展受到项目所在国法律的约束,因此需要及时掌握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发布,为项目顺利履约提供法律支持。

二、审慎对待合同条款

项目合同第78条约定了当承包商满足反投资条件时,应当履行反投资义务。项目部在合同签订前,注意到了该条款,且经分析认为科威特5A&B项目不适用反投资法。但因为《反投资法》的修订,KDIPA和KU认为项目根据新修订的《反投资法》满足适用条件,应当履行反投资义务。因此,应当审慎对待合同的任何条款,对有风险的合同条款,应当要求业主方及时澄清,规避风险。

三、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不同于其他风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风险是一种制度规则产生的风险,法律风险必须以法律本身的规范内容作为衡量标准。相对于其他风险来说,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较高的透明度,因此法律风险具有较高的预测性和可控性。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会给企业带来危害后果,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