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向其投资的境外项目提供资金,以支持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在承保相关涉及股东贷款的项目时,我们关注到一些较为重要的内容,在此进行总结提示。

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作为股东贷款的资金来源,通过与被投资项目企业签署贷款协议提供股东贷款,是当前海外投资项目一种重要的投融资形式。

由于股东贷款的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贷款协议沟通成本相对较低,借贷双方能快速达成一致,因此,股东贷款能为实现投资项目建设提供即时的资金支持,可有效促成项目尽快建成、尽早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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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政策性职能,积极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我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为股东贷款模式配套了海外投资债权(股东适用)保险产品,以覆盖该类投资的政治风险,具体包括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汇兑限制风险,部分项目还可以承保违约风险。

一、重点关注股东贷款协议文本规范

虽然股东贷款协议签订双方存在特殊性,但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独立法人,因此建议大家在拟定股东贷款协议文本尽量对如下要素进行约定,同时尽可能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对协议进行完善。

▶ 借贷双方情况

▶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

▶ 提款和还款方式(提款还款与撤销)

▶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 违约事件及对应责任

▶ 协议修订机制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

▶ 协议生效条款、授权人签字、签字日期

▶ 使用语言及优先级

在此,结合承保项目对协议文本中比较重要的一些内容做如下提示:

▶ 部分股东贷款协议虽然对提款方式有所约定,但往往会出现对还款方式、利息偿还方式、本金偿还方式等约定不清的情况,导致因为协议期限约定模糊而无法设置合理的保单期限问题。特别提示在股东贷款协议中清晰明确宽限期、还款性质(本金、利息),并制定明确的本金及利息还款节点。

▶ 股东贷款协议的争议解决往往不受重视,但在项目实践中,由于海外投资受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因素(有的甚至超出借贷双方可控范围)可能导致借贷双方产生争议,因此,实际非常有必要对股东贷款项下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这一明确也有利于第三方机构介入争议解决。

如果投资东道国是《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签字生效国,则可选择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投资东道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存在困难,并且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稳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保障,则可选择在投资东道国、适用东道国法律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重点关注股东贷款符合政府监管要求

股东贷款作为海外投资项目投融资形式,同样应符合国家外管部门、商务部门、国家发改部门、国资部门等对相关外投资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审批文件内容与项目实际相符、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之间信息一致,这些都将对投融资方案落地、资金最终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此,列式比较重要的几个文件: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年第11号)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这些文件中的内容和要求十分专业,需要大家反复研读!

在此,也结合实践案例做一些提示:

以银发【2016】306号文为例,文件明确:

“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以上规定,首先是要求利率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宜过低,也不能过高,避免股东通过贷款协议变相过度转移利润;其次是要求股东贷款贷款期限尽量在5年以内。虽然相关制度并不禁止5年以上的期限约定,但如果确实希望将设置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务必在期限条款确定前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沟通工作,并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三、重点关注股东贷款与其他投资形式的统筹

一个海外投资项目可能包括自有资金股权投资、金融债权投资、股东债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多种股权、债权关系交织在一起,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相关协议,将股东贷款与其他投资形式进行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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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贷款协议与股东协议之间的统筹考虑

在签署股东贷款协议时,我们有必要统筹考虑股东贷款协议项下的本息偿还与股权项下的利润分配的先后顺序,对于部分投资项目有干股份额的,还应该对照股东协议中这些干股的股利分配与股东贷款协议本息偿还的优先顺序又是怎样约定的。

股东贷款协议于银行债权协议之间的统筹考虑

一般情况下,股东贷款应视作股东投入的一种形式,而银行贷款作为第三方机构债权应较股东投入拥有优先偿还权。对于银行贷款期限长于股东贷款期限的项目,需要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股东贷款清偿的相关要求(如股东贷款将先于银行贷款偿还等问题),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在银行贷款项下的违约责任。

在此,做一个收尾提示,建议大家在搭建投融资结构或者投融资结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时,一定把握“五个充分”,即充分结合具体项目、充分针对细化问题、充分突出变化要素、充分考虑联动影响、充分整合多元力量,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银行及信保等金融机构、会计法律等咨询机构展开全方位、深度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