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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字面意思就是变化、更改。我们都听说过《易经》,《易经》的“易”字有三层含义,其中一层含义就是变易、变化的意思。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变化中发展。此外,我们也经常听到这样的一句话: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国际工程中有一句名言,“国际工程承包中,唯一不变的情况就是变”。

工程变更,指在合同签订后,业主根据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对合同中原规定的工程要求提出变动,并为此承担工期和费用的责任。这里要注意:第一,时间上一定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如果还没有签订合同,就不涉及到工程更改;第二,更改的一定是工程要求,如果是把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更改,那不是工程变更,而是合同变更;第三,合同必须赋予权利,通常合同范本都会清楚地规定在哪些方面业主可以进行更改。为什么要赋予权利呢?工程属于一种“未来产品”, 即使我们在事前对未来产品的交易进行了周密的计划,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我们不能事先预测到所有的事情,尤其像工程项目如此复杂,它是一个逐渐明晰的过程。然而,我们又足够聪明,聪明到能够知道未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可能会要更改要求,这时就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个适应性条款,赋予业主可以更改工程要求的权利。

虽然工程变更经常发生,但是在变更的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疑问:承包商有变更权吗?承包商能拒绝执行变更吗?如果双方对变更工期和费用补偿达不成一致,该变更是否必须要执行?为了解决这些疑问,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Q1:谁有变更权?

答案:业主有变更权,承包商只有建议权。(你提我就变?业主有权限。)

FIDIC合同条件规定业主享有工程变更的最终决定权。承包商有权向工程师主动提出带有价值工程理念的变更建议,由业主最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

业主有哪些变更权呢?2017版FIDIC红皮书给出了六种情形,为了便于大家记忆,给大家编了个顺口溜,叫做“加减前后均可动、远近高低各不同”。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但此类工程量的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变化

4)任何工作删减,但删减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测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变动

加减体现在1)、4)、5)这三种情形。例如:鸟巢的“摘盖”案例。大家知道最初的鸟巢设计图是带盖子的吗?2003年3月25日,“鸟巢”设计方案出炉。此时鸟巢有“盖子”,全钢结构,重达3400吨,相当于一个足球场,可开可合。2003年12月24日,“鸟巢”举行开工仪式,施工半年后的鸟巢被叫停,重新优化方案,专家重新讨论盖子有必要吗?最后大家一致讨论这个盖子没必要,摘盖会节约3亿元,最后,“鸟巢”取消可开启屋顶。

远近、高低体现在2)和3)这两种情形。业主有权更改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比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由于前期规定的取料场,当地老百姓反对,后来业主就把取料场放到很远的地方,这就是对取料场的位置发起变更。业主也有权改变工作的质量或工作特征。比如填土工程,改变土的压实度等。

前后体现在第6)种情形,是业主有权变更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例如,某港口二期项目,正常疏浚工程和港口结构工程可以同时开展。后来业主要求疏浚工程优先完成,并规定了时限,原因是疏浚做完以后航道可以打通,有利于港口一期的运营。

这六种情形是2017版FIDIC红皮书的规定,而2017版黄皮书规定的相对简单,即以下两种情形:(1)业主可以变更合同原来规定的“业主的要求”;(2)若删减工程,但删减的工作不得由业主或其他人来做。

Q2:如果业主提出变更,承包商能拒绝执行变更吗?

答案:主变承实现?可先看条件。主要坚持变?承要给实现。

2017版FIDIC黄皮书规定:如果业主提出变更,承包商应予以执行。除非有以下五种情形,承包商可暂不执行,先给工程师发通知。

(1)根据业主要求中对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描述,变更的工作是不可预见

(2)承包商无法及时取得变更所必须的设备、材料、机械

(3)变更会对承包商履行其健康安全义务、环境保护义务造成不利影响

(4)变更会对项目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5)该变更可能会对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导致工程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这五种情形可以从变更的可预见性、可行性、外部性和功能性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形考虑的是变更的可预见性。如果变更的工作是不可预见的,也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进行了合理预见,仍然无法预见变更涉及的工作,那么承包商可暂不执行。第二种情形考虑的是变更的可行性,因为承包商无法及时取得变更所必须的设备、材料、机械,使得立即执行变更变得不可行。就像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它的可行性问题。第三种情形考虑的是变更的外部性。如果变更对员工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这个变更可能会对业主自身有利,但却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我们常说在工程项目中,健康安全、环境保护(HSE)是底线;而且现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后两种情形考虑的是变更的功能性。如果变更对项目性能有损害,影响了项目的功能,或者使工程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这时承包商在开始实施该指令前需要给工程师发通知,说明理由。

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的7天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没有回复承包商,即:没有给出通知说明是否确认、收回或修改该指令,则认为工程师撤回了该指令,否则,承包商按工程师的答复执行。

Q3: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对变更工期或费用补偿达不成一致,该变更是否必须要执行?

答案:异议怎么办,先执行后算。

在工程项目中,时间就是金钱。从效率角度出发,如果业主和承包商对变更工期或费用补偿达不成一致,必须要把决定权留给一方。到底留给哪一方呢?FIDIC合同条件把最终的决定权留给了业主,也就是业主拥有了变更的强制执行权。为什么把权利给了业主,而不是承包商呢?古时人们乘渡船,船行至湖心时,船夫可能坐地起价,因为此时船客必须依靠船夫划船才能到达岸边,也就是船夫此时更具有依赖优势。在国际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承包商类似船夫的角色,而业主类似船客的角色。承包商具有依赖优势,因为业主重新选择其他的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成本太高,因此承包商具有较高的博弈力。如果变更的强制权归承包商所有,也就是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包商可以不变更,这样承包商可能会利用这个权利对业主进行要挟,如果不给我这么多钱,我就不给变,想变就得让我满意才给干。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承包商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业主的利益。合同编制的一个原则就是救济弱者,所以当业主和承包商对变更工期或费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FIDIC把决定权留给了业主。

我们不禁要问:业主拥有了变更的强制执行权,这种做法对承包商公平吗?时间就是金钱,工程项目更强调效率优先,但也要兼顾公平。为此,工程变更给了一个解决的机制,叫做“先执行后算”。这种机制的逻辑如下:由于业主拥有变更的强制执行权,承包商需要执行该变更。但这并不代表业主说了算,因为工程师的决定是临时的,是为了提高效率。如果承包商认为业主确实给的费用补偿不足,承包商可以在执行完该变更后要求业主进行再补偿,包括利息。如果业主不同意,承包商可以采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例如提交给DAAB进行裁决,如果对DAAB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仲裁,从而保证承包商的利益。

本文是在备战天津市教学竞赛中所形成的部分讲稿。在备战的过程中,为了让不同专业的老师能够记忆和理解,花了很多的精力去编知识点顺口溜。本人自认为所编的速记顺口溜会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初学者有一些帮助,特此将该文稿分享出来,希望真的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ygao@tju.edu.cn。

参考文献

[1]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M], 2017.[2]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Build [M],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