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风险及应对:

1.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2.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走出去”企业实际控制人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收入主要也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侵蚀国内税基“走出去”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子公司,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或者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划拨到集团的现金池中,导致境内企业的资金被其他关联企业长期占用。

4.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境内利润“走出去”企业通过购销、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

6.高价跨境股权收购进行利润转移: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

7.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缴税:境外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境内“走出去”企业未确认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变相将利润留在境外。

8.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出境后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走出去”企业将税收筹划隐藏于商业规划之下,借助对外投资审批的名义获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合法理由,高投资额度通过商务、外管部门核准汇出境外后,仅有小部分资金用作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剩下的款项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

9.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走出去”企业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10.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走出去”企业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

【应对】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关注我国关于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规定;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出资时,是否可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境外风险及应对

1.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走出去”企业如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若如此,就要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结合当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合理安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如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凡是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企业可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总局与对方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2.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企业因此遭遇涉税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一旦被作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和举证,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此外,在该国有预约定价规定的前提下,可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当局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及定价方法,免除事后调查调整的行为。

3.企业所得重复征税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各国在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4.享受投资国税收待遇遇阻风险及应对

【风险】我国企业在按照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投资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应对】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企业在向投资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准备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特别是采取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的“走出去”企业,尤应关注此类风险。“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投资目标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6.海外承包工程涉税风险及应对

【风险】企业在海外承包工程的税务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招投标阶段、商业谈判阶段、启动阶段和运营阶段全过程。

【应对】项目招投标阶段: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中国承包商需要了解和熟悉项目所在国及中国的税收制度及税务环境,研究其对对外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比如,分析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匡算,以确认成本中的税负金额,进行准确的工程项目报价等),以确保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保证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项目商业谈判阶段:选择哪个实体作为对外承包工程总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即总包合同由谁签订),以及总、分包合同怎么签署(即对工程整体进行合并签署或是对工程各部分内容进行分拆签署),都将对承包工程的整体税负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在充分考虑和分析项目所在地、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以及中国的税负情况和影响后,对可能的签约模式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以确定总、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以及合同签订的具体模式和安排,最终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同时,在签订总分包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需要关注和明确合同所涉及的税负由哪方承担,以避免在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项目启动阶段:企业在项目启动时,首先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比如,项目是以母公司名义直接在当地进行经营活动,还是进一步考虑设立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持股架构);其次,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在境外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等办法,对境外的投资控股架构进行合理的筹划和管理。不仅能达到优化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而且企业在未来退出或转让时也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并能简化外汇管理、再投资等政府审批等程序;再者,由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涉及资金较多,企业通常会遇到资金融通不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融资方式、融资渠道以及融资主体等因素,对各种可能的融资模式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合理筹划;最后,在对外承包工程的过程中,企业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区域性的材料采购中心或是设立区域性的设备租赁中心,将对外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利润保留在材料采购中心或设备租赁中心,以实现全球供应链的税务优化管理。

项目运营阶段:首先,在营运层面设置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以确保税务风险得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其次,制订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以及税务管理标准(包括国内[外]采购、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施工管理和项目质量控制、国外销售、资金管理等各环节),并对其中各关键控制点下的税务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完善企业各环节的涉税链条。最后,通过信息系统的设置(比如,系统自动提醒近期需要完成的纳税申报各项任务,随时查询各项目地子[分]公司的纳税申报状况),便于各项目地子(分)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及时、有效地安排纳税申报以及相关税务事宜,以实现企业对税务合规性风险进行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并与税务主管当局保持合理的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