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已成为新的发展阶段中资企业海外投资建设鲜明的主题与基调,如何践行中国政府在新格局下的新理念和新要求?

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布了新版《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2022版《指南》),以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2版《指南》)对2013年商务部和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2013版《指南》)进行了全面修订。

2022版《指南》与2013版《指南》相比,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我们总结了如下主要不同之处和亮点,并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一) 适用项目

(一)

关于《指南》适用的范围,2022版《指南》在文字表述上由“对外投资合作”修订为了“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这一变化明确了《指南》适用项目范围,即除了绿地投资和并购项目,工程承包类项目也需遵循本指南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引。

(二)环保范围

2022版《指南》在文字表述上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将“环境保护”修订为了“生态环境保护”,这一变化意味着环保内涵和范围的拓展与丰富,由污染防治为主拓展为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而鉴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指南》新增了对二者的相关要求: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

企业应关注全球和东道国(地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低碳和碳汇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东道国(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企业应关注东道国(地区)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减少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三)环保标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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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3版相比,2022版《指南》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在环保许可、企业环保制度建立、环境影响评估、项目退出等多个维度,均明确鼓励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做法/惯例,尤其对于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鼓励企业超越“东道国原则”,采纳更高标准

关于环保许可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关于企业环保制度

企业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自身发展战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影响评估

企业应根据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东道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关于项目退役

企业应依法或参照国际惯例,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退役、拆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提倡中资企业海外投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与国际规则标准的接轨,既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中资企业拓展国际融资渠道的必要条件——因为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国际银行及国际大型机构投资者往往采用更为严苛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与影响的评价和管理标准。

(四)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项目生态管理具体操作指引方面,2022版《指南》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按照“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退出”调整并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

(五) 突出重点行业要求

与2013版比,2022版《指南》的另一大亮点是新增了对于能源、石油化工、矿山开采、交通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能源项目

·优先考虑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水利水电项目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物栖息地;

·做好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石油化工项目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

·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矿山开采项目

·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控制各项污染物;

·加强环保设计,减少生态破坏和土地占用;

·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合理选线选址,避免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和重要野生生物栖息地;

·采取无害化穿越、建设野生生物通道等减缓或补偿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组织方式,减少土石开挖和临时场地占用,减轻对野生生物及周边居民噪声、扬尘等影响;

·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

与2013版相比,2022版《指南》在指导思想、发展理念、适用范围、环保内涵、环保标准等维度有了全方位的升级,虽然目前《指南》的落地以企业“自觉履行”为原则,但在全球低碳减排和气候压力下,在中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由“自愿”逐渐转为“强制”将是大势所趋,也是企业维护形象与声誉、提高国际化水平的必要选择。